今日竹山網消息 酒后駕車致他人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保險公司以交強險投保人系醉酒駕駛為由,拒絕理賠。4月21日,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對原告陳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86199.97元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全額賠償。
2008年9月25日,被告李某在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將行人華某撞傷。華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華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李某的摩托車于2008年6月18日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因被告李某的摩托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就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李某醉酒后駕車所致,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應予免賠的抗辯主張,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作為肇事車輛承保人的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時,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確定的賠償義務而進行的賠償,其屬于一種法定義務,意在彌補因加害人的賠償能力不足、拒絕賠償、肇事后逃逸、賠償時效滯后等原因可能出現(xiàn)的受害人求償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償?shù)目陀^風險而作出的一種法定救濟。因此,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為保護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除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外,即使出現(xiàn)了雙方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也不能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高發(fā)清 龔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