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審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喻某返還原告竹山縣某交易中心借款57000元,并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喻某支付利息及被告陳某負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審理查明,2006年7月11日,被告喻某為籌措購房款,由陳某擔保向原告竹山縣某交易中心借款107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期限兩個月,按18‰的月利率計息,到期不能歸還,擔保人陳某承擔還款責任。同年8月,喻某償還了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剩余57000元本金一直未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竹山縣某交易中心是一般的事業法人,并非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發放貸款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中“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故原告與被告喻某、陳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原告因此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喻某應返還借款本金57000元,但原告要求喻某支付借款利息和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劉先超)
審理查明,2006年7月11日,被告喻某為籌措購房款,由陳某擔保向原告竹山縣某交易中心借款107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期限兩個月,按18‰的月利率計息,到期不能歸還,擔保人陳某承擔還款責任。同年8月,喻某償還了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剩余57000元本金一直未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竹山縣某交易中心是一般的事業法人,并非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發放貸款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中“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故原告與被告喻某、陳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原告因此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喻某應返還借款本金57000元,但原告要求喻某支付借款利息和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