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婚時,如何確認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我國對房產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房產證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證”,當房產證與登記簿不一致時,以登記簿為準。產權證與登記簿一致,如果只寫了夫妻一方或子女的名字,夫妻離婚時,處置房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產權證只寫明夫妻一方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以約定處理。如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產權所有人為夫妻雙方。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產權證只寫明其子女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因此,該房產的所有人為其子女。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上了夫妻一方及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了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主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分割。但對于屬于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答:我國對房產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房產證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證”,當房產證與登記簿不一致時,以登記簿為準。產權證與登記簿一致,如果只寫了夫妻一方或子女的名字,夫妻離婚時,處置房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產權證只寫明夫妻一方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以約定處理。如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產權所有人為夫妻雙方。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產權證只寫明其子女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因此,該房產的所有人為其子女。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上了夫妻一方及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了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主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分割。但對于屬于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