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家庭暴力實施者會承擔什么責任?
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毆打、行兇、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及威脅、恐嚇、辱罵等。受害者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提出調解申請,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請求居委會、村委會出面勸阻。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尚不夠成刑事處罰的,實施家庭暴力者應當承擔行政處罰。即處5至15日拘留,200至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
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惡劣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果受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必要時可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受害人重傷、死亡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毆打、行兇、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及威脅、恐嚇、辱罵等。受害者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提出調解申請,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請求居委會、村委會出面勸阻。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尚不夠成刑事處罰的,實施家庭暴力者應當承擔行政處罰。即處5至15日拘留,200至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
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惡劣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果受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必要時可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受害人重傷、死亡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