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扶助義務?
答:《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即包括物質上負擔父母的部分或全部費用,也包括精神上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項法律義務,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
為了保護老年人權益,將子女的扶助義務落到實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子女的扶助義務,在老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治病就醫、住房、農業收益、婚姻自由等方面都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生活中由于受傳統的影響,年歲已高的父母會因為子女的贍養問題,會要求甲負責贍養自己,繼承遺產,乙不繼承遺產,也不承擔任何贍養義務。這種協議看似“權利和義務”平等,但是卻違反了我國的《婚姻法》。《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種撫養義務不得以約定而免除。但是其中父母就自己財產的處置行為是有效的。
答:《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即包括物質上負擔父母的部分或全部費用,也包括精神上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項法律義務,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
為了保護老年人權益,將子女的扶助義務落到實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子女的扶助義務,在老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治病就醫、住房、農業收益、婚姻自由等方面都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生活中由于受傳統的影響,年歲已高的父母會因為子女的贍養問題,會要求甲負責贍養自己,繼承遺產,乙不繼承遺產,也不承擔任何贍養義務。這種協議看似“權利和義務”平等,但是卻違反了我國的《婚姻法》。《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種撫養義務不得以約定而免除。但是其中父母就自己財產的處置行為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