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緩刑的監管規定,將有可能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日前,我縣就依法糾正了一起緩刑罪犯脫管案。
46歲的劉某系秦古鎮農民。2006年7月10日,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劉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向執行機關秦古派出所申請外出打工,經審查后批準同意于2006年9月至12月期間外出。但劉某在執行機關批準同意的期限屆滿后,未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也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繼續長期外出,導致執行機關無法對其監督管理。
秦古派出所認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長期在外務工,致使公安機關無法監管,故建議撤銷其緩刑。縣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法官說法
劉某明知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遵守執行機關具體管理措施,而故意實施不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和未經批準而外出的行為,致使長達一年六個月的時間脫離執行機關的監督管理,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家有關緩刑的規定,且情節嚴重,應當撤銷緩刑。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銷對劉某宣告緩刑兩年的執行部分,對劉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德 文 海 瑛 惠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