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陸永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陸永明系城關鎮南關街居民。2009年4月6日17時30分左右,被告人陸永明誤以為與父親發生矛盾的拆遷公司經理馬某某要毆打自己的父親,便從屋里拿來菜刀,一刀砍在馬某某的后腦枕骨部位,造成馬某某顱骨骨折。后經鑒定,馬某某傷情為輕傷。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陸永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全部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25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章勝榮 陳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