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12月,周某酒后與吳某發生爭執,致吳某輕傷。當晚,周某即外出躲藏,公安機關要求周某家人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可周某認為即便投案自首也會被判處刑罰,但如果逃避五年,就過了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這種想法正確嗎?
案析:追訴時效是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也就是說,一些犯罪經過一定的期限,司法機關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刑法》第88條第1款同時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周某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畏罪潛逃的,應當屬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后逃避偵查”的情況,也就是說,周某不管潛逃多長時間,歸案后都要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