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縣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被告人肖厚山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33歲的肖厚山是麻家渡鎮太山廟村村民,因懷疑同組村民劉某的兒子偷了自己的面條等物品,而對劉某家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今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將自己滅蟲剩余的敵敵畏用注射器注射到劉某菜地的黃瓜內,后被劉某摘菜時聞到氣味發覺,才僥幸沒釀成禍患。見未達到報復目的,他又于7月22日晚將劉某存放在村民肖某家中的摜桶、風扇、柴禾等物品點燃,導致上述物品和肖某的房屋一間被焚毀,經鑒定損失價值1790元。
法院審理認為,肖為泄憤報復他人,將有毒物品敵敵畏注入他人種植的蔬菜內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由于案發后其認罪態度較好,故酌定從輕處罰,作出前述判決。
(操儒舜 章勝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