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報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全照明同志。
問:為什么要高度重視產品質量?
答:產品質量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企業生存和發展,關系國家形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群眾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們必須努力做好工作,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一個企業要想在市場上站穩腳跟,具有競爭力,就必須在產品質量上狠下功夫,走以質取勝之路。只有創造質量過得硬的名牌產品,才能贏得良好的市場份額,企業才能收到良好的效益。
問:為什么要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產品實行生產準入制度?
答:對涉及安全、健康、環保的產品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進行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實行強制性的認證管理。其中,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包括了三項具體制度:一是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對于具備基本條件、能夠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二是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三是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實行市場準入標志制度。
問:為什么明確規定生產企業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答:生產企業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要對原材料進廠、產品生產的過程檢驗以及產品入庫、出廠全過程的質量檢驗負責,切實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進廠、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企業要加強自身檢驗能力的建設,嚴格出廠產品的檢驗,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并做好記錄備案備查工作,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問:國務院制定《特別規定》在嚴格企業的行為規范,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減少、杜絕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特別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申、明確、補充了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對違法的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是,強調生產經營者必須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二是,重申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三是,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等。并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進貨時間等內容。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同時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四是,建立對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制度。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此外,為了震懾不法企業,懲處制售假劣產品的行為,《特別規定》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國務院制定《特別規定》要求生產經營者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承擔哪些義務?
答: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特別規定》對生產經營者如何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所謂產品召回,是指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存在設計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經進入流通、消費領域,為避免缺陷產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生產企業及時將缺陷產品從流通、消費領域收回,予以維修,或者銷毀,并承擔相關費用的制度。產品召回制度對于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生產企業的信譽、最大程度地降低生產企業賠償費用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是,規定了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銷售者接到生產企業關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是,嚴格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問:國務院制定《特別規定》是如何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的?
答:為了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確保有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二是,明確規定監督管理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沒有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糾正、不處罰,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強化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防止相互推諉。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問:國務院制定《特別規定》賦予監督管理部門哪些制止、查處違法行為的權力?
答:為了更有效地查處違法行為,提高監管部門的執行力,《特別規定》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作了進一步重申、明確和補充,規定: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