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丈夫客死他鄉,換來31萬元賠償款。為處置賠償款,城關鎮虎山村王秀蓮與公公王天壽去年簽訂了分割協議,從中分給老人4萬元。9月8日,城關人民法庭應王天壽的訴求,依法撤銷此不公協議,并從賠償款給王天壽分割10萬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王秀蓮負擔。
去年8月1日, 王天壽的兒子王冬強“倒插門”到虎山村,與喪偶的王秀蓮結為夫妻,后來還把85歲的父親接到一起生活。兩家合一家,其樂也融融。今年5月5日,王冬強在河南煤礦打工死亡,礦方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31萬元。王秀蓮領回此款后頗為“大方”,分給王冬強的一位哥哥3萬元,一位姐姐2萬元。不過,令人深思的是,王冬強共有兄妹10人,卻只有兩人獲此“殊榮”。
辦完王冬強喪事后的第二天,王秀蓮找了三個見證人,與86歲的公公王天壽簽訂了賠償款分割協議。協議約定,從賠償款中分給王天壽4萬元,其余歸王秀蓮和她的3個子女所有;分給王天壽的4萬元由王秀蓮保管,王天壽去世后剩下的錢歸王秀蓮所有。
王天壽雖然當時在協議按了紅手印,事后卻認為該協議明顯不公平,于是遞上訴狀,請求法庭撤銷該協議,并分割10萬元賠償款。然而王秀蓮卻認為:這筆錢是我經過努力爭取的,分割協議是考慮到親情關系才給公公4萬元。現原告反悔,我拒絕支付這4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王秀蓮與王天壽簽訂分割協議時,未考慮到王天壽年事已高,應通知其成年子女到場監護等因素,而是單方找了3個見證人當場,所簽協議形式上對王天壽不利;協議內容中分給王天壽的4萬元數額顯失公平,而且仍由王秀蓮保管,根本沒有分到王天壽手中。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該協議屬可撤銷的合同。對死亡賠償款的分配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本案中王秀蓮和王冬強之間沒有子女,繼子張文雖與王冬強形成了扶養關系,但已快成年。王天壽理應分得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所得款項應在10萬元以上,可王天壽只要求分割10萬元……(文中名字均為化名)(陳劍 祝家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