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審結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方某給付原告劉某就餐費4789元,被告縣某公司不負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10月,被告方某在原告劉某經營的酒店經手簽下就餐消費單16次,計款4789元。當時,方某任被告縣某公司副經理,同年11月離開了公司。在劉某向方某索要餐費時,方某稱所欠餐費是縣某公司招待客人發生的,他簽單是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支付該費用。劉某又向縣某公司索款,公司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方某與原告劉某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受法律的保護。方某稱其經手的餐費欠款應由被告縣某公司負責給付,因該公司不予認可,而他又未能證明應由該公司支付或系受該公司的委托而簽的餐費單,故方某應負給付餐費的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10月,被告方某在原告劉某經營的酒店經手簽下就餐消費單16次,計款4789元。當時,方某任被告縣某公司副經理,同年11月離開了公司。在劉某向方某索要餐費時,方某稱所欠餐費是縣某公司招待客人發生的,他簽單是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支付該費用。劉某又向縣某公司索款,公司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方某與原告劉某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受法律的保護。方某稱其經手的餐費欠款應由被告縣某公司負責給付,因該公司不予認可,而他又未能證明應由該公司支付或系受該公司的委托而簽的餐費單,故方某應負給付餐費的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