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日前出臺了《竹山縣行政機關首長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規定》。這是我縣首次以規范性文件方式對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作出規定。
該《規定》重點明確了行政機關首長出庭的情形,包括:重大、復雜、集團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本機關當年發生的首起行政訴訟案件;年度訴訟案件超過二件以上的等。
該《規定》指出,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督辦單位,由其負責對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還包括備案有關法律文書,了解出庭應訴情況,落實半年一統計一通報工作;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評內容。
此外,該《規定》還強調,行政機關接到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后應當及時確定應訴出庭人員,組織訴訟材料,根據事實和法律擬定答辯狀,并在庭審前準備好代理意見,行政正職、分管副職或其它訴訟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庭。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原告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或施加壓力、妨礙行政審判活動的進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 (余敬海)
該《規定》重點明確了行政機關首長出庭的情形,包括:重大、復雜、集團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本機關當年發生的首起行政訴訟案件;年度訴訟案件超過二件以上的等。
該《規定》指出,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督辦單位,由其負責對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還包括備案有關法律文書,了解出庭應訴情況,落實半年一統計一通報工作;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評內容。
此外,該《規定》還強調,行政機關接到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后應當及時確定應訴出庭人員,組織訴訟材料,根據事實和法律擬定答辯狀,并在庭審前準備好代理意見,行政正職、分管副職或其它訴訟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庭。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原告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或施加壓力、妨礙行政審判活動的進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 (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