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開煤礦無資金周轉為由向朋友借款10萬元,輾轉一年本利變成34萬元,因無力償還巨額高利貸款,朋友將其告上法庭。9月27日,縣法院判決被告居某償還原告段某本金10萬元,并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給付利息。
2005年8 月,經營客運生意的段某與從事煤礦開采的居某偶遇,交談中,段某得知居某承包煤礦需要資金,包成后可以分紅利。因此,段某在經過一番考察后借給居某10萬元,并于去年9月10日簽定合同二份:一份約定借款本金10萬元,紅利8萬元,時間至2006年1月10日止;另一份合同書約定利息8萬元,本金延至2007年月10 日止,加本金10萬元,支付紅利20萬元,計款30萬元。
去年10月底,居某承包的煤礦出現虧損,雙方協商要居某于今年5月1 日前一次性給付其24萬元,段某書寫了欠條,居某簽了字并按了手印,而居某因嚴重虧損無力償還約定款項被起訴。
法庭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借款10萬元給被告使用,被告要求返還應予支持。原告先后兩次找被告簽定合同書,主要目的是提高借款利息,實際借款本金為10萬元,按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約定制服利息的,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萬元本金的利24萬元,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龔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