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3月19日下午,原告張某和被告蔡某雙雙在法庭上表示:“我們一個放貸不謹慎、一個擔保不小心,現在要承擔法律責任,而真正借錢的人卻逍遙法外,真是有苦說不出啊”。
2009年6月15日,陳某以做生意需周轉金為由,提出向張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為兩個月。張某提出借款可以,但必須有人擔保。陪同陳某一起的蔡某當場承諾:“我可以擔保,也愿意在借條上簽字,這個錢,陳某不還,我還”。隨后,三方當面簽訂借條后,張某將20000元人民幣如數交給陳某,陳某當即把兩個月的利息付給了張某。借款到期后,張某才知道陳某夫婦因賭博欠下巨債,早已變賣家產,不知去向。張某索債無著下,一紙訴狀將擔保人蔡某告上法庭,蔡某后悔不已:“我本人無職無業,還有個腦癱的孩子長期住院,丈夫都嫌我吃閑飯,我怎么就糊里糊涂的給人擔保呢?”,這時,張某才追悔莫及,“我當初怎么就把錢借給一個賭徒呢?又怎么讓一個沒有還款能力的人作擔保人呢?真是大意啊!”。
筆者在此提醒廣大讀者:民間放貸的風險很大,放貸前一定要謹慎鑒別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和還款能力,同時,還要認真辨別抵押物的真偽,懂得有關合同的約定及簽署,以免上當。(郭迪澤 胡義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