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計生《條例》新在哪?
——解讀《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
9月23日,《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被提請到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與《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簡稱原《條例》)相比,草案做了一系列新規定。
擬取消再生育4年間隔期
目前在我省,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想再生育一個子女,生育間隔期必須在4年以上。女方年齡超過28周歲的,不受生育間隔期規定限制。該規定從2003年1月1日《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實施以來,至今已有5年。
實施再生育間隔期規定,對控制人口出生率過快增長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條例》修改決定中提出,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領取《生育證》的夫妻,可以自主決定再生育時間。
《條例》修改是在保持生育政策穩定性的前提下,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的建議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取消生育間隔期。
草案中規定,因戶籍或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從其戶籍或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之日起,《生育證》自動失效。農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生育證從轉制之日起滿2年自動失效。
調查非婚生育,有關部門有權做鑒定
近年來,社會上重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明顯增加,但卻缺乏有效取證手段。一些非婚生育對象違法生育后,逃避法律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
針對近年來非婚生育等新現象,《條例》修改決定中賦予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一項權限,可采取技術鑒定手段進行查明。
草案中規定,對涉嫌違法生育的投訴和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進行調查,當事人和有關知情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鑒定費用誰來承擔?修改中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技術鑒定結果證實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當事人承擔;如果未證實,費用則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獨生子女父母由發退休金擬改為一次性獎勵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獨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后,按國家規定,我省未繼續執行這一政策,對此干部群眾意見很大。
在《條例》修改決定中,以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退休金的獎勵改為一次性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獎勵。屬企業職工的,通過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或者退休時發給一次性獎勵等方式落實其獎勵優待。獨生子女未生育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退休時增發一倍的一次性獎勵。
假收養將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假收養、違法收養,或借收養之名違法生育的現象近年時有發生。
《條例》修改決定中還對一些未經許可生育等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包括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申請領取《生育證》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應終止妊娠拒不終止的;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進行處理。
出現上述行為,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有關獎勵500元至1000元。此外,對假收養、違法收養或者借收養之名達到違法生育的現象,將按違法生育處理,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目前,有一部分育齡婦女因為對上環、結扎不適應,不愿意去做節育手術,又不愿意用避孕套,不采取長效節育措施,這一方面給違法生育帶來隱患,另一方面造成人流比例升高,嚴重影響已婚育齡婦女身心健康。
可靠的避孕對育齡婦女健康非常重要,上環、結扎等節育手術的避孕率雖然也不是100%,但已相當接近這個比例,建議采用。
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當推薦其首選放置宮內節育器等安全可靠的節育措施;對已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應當推薦一方首選輸卵(精)管結扎術等安全、適宜的節育措施。
竹山縣人口計生局 徐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