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2、為什么要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答: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為物業及時得到維修養護提供了基礎條件。在業主分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要想在短時間內向多個業主籌集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費用十分困難。因此,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為了維護住宅小區的良好環境,保證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項住房保障資金,又稱為“住宅養老保險金”。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及規定是什么?
答:1999年1月1日實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所規定的標準為購房款的2%—3%。
2008年2月1日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所規定的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
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怎樣支出?
答: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公司或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后,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銀行發出劃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需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公司或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向專戶銀行發出劃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6、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答: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按受益人的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扣除。未繳存或繳存不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維修費用應予以補交。
7、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閑置資金如何處理?增值部分歸誰所有?
答: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閑置資金可以購買國債,但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定孳息和增值部分歸業主所有,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管理費有什么區別?
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相當于房屋的養老統籌金。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是指對小區公共秩序、環境綠化等進行的日常管理服務并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而向業主收取的報酬,主要用于人員工資、垃圾清運、小修費用等。
9、住宅轉讓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處理?
答: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原業主已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予清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10、什么情況下可以退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答:房屋滅失時,按照房屋分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敷支出時怎么辦?
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額應不低于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12、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
答: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規定,“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違反該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梁波 劉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2、為什么要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答: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為物業及時得到維修養護提供了基礎條件。在業主分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要想在短時間內向多個業主籌集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費用十分困難。因此,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為了維護住宅小區的良好環境,保證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項住房保障資金,又稱為“住宅養老保險金”。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及規定是什么?
答:1999年1月1日實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所規定的標準為購房款的2%—3%。
2008年2月1日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所規定的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
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怎樣支出?
答: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公司或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后,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銀行發出劃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需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公司或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向專戶銀行發出劃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6、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答: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按受益人的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扣除。未繳存或繳存不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維修費用應予以補交。
7、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閑置資金如何處理?增值部分歸誰所有?
答: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閑置資金可以購買國債,但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定孳息和增值部分歸業主所有,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管理費有什么區別?
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相當于房屋的養老統籌金。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是指對小區公共秩序、環境綠化等進行的日常管理服務并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而向業主收取的報酬,主要用于人員工資、垃圾清運、小修費用等。
9、住宅轉讓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處理?
答: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原業主已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予清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10、什么情況下可以退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答:房屋滅失時,按照房屋分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敷支出時怎么辦?
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額應不低于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12、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
答: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規定,“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違反該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梁波 劉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