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22名職工集團訴訟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近日,縣人民法院判決該用人單位按月平均工資783元的標準支付22名原告一次性經濟補償金187920元,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標準為22名原告補交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等五金,同時辦理下崗手續。
22名原告分別自1993年至2002年到縣某事業性單位工作,由于沒有用工指標,該用人單位未能在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錄手續,也未與22名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12月12日,該用人單位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向22名原告在內的35名被清退人員送達了清退通知書。原告接到該通知后,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屬非法行為,給予的經濟補償標準過低,并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提出異議,而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22名原告對仲裁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34000元,辦理養老保險等五金和下崗手續,補發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工同酬及各項福利待遇。
法院審理后認為,22名原告到被告單位工作,雖然未在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正式招錄手續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應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標準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等五金。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告在終止與原告的事實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83元,因此,被告應按每月783元的標準支付原告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并在合理期限內為原告辦理下崗手續。原告要求被告補償與正式職工的工資差額和福利待遇,因其工資不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原告在勞動期間也未對此提出異議,且在訴訟中未舉出具體的標準和事實依據,該請求也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對該項請求不能支持。(楊森 龔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