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紀某(16周歲)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和紀某均為溢水鎮人。200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紀某的弟弟紀某某(年僅12歲)以撬門入室的方式盜走鄰居龔某某家現金3萬元,后紀某某將此事告訴了哥哥紀某,紀某又告知并邀約汪某某三人一起到竹山、十堰等地將3萬元花光殆盡。
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紀某某不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其盜竊的3萬元仍然屬于犯罪所得,被告人汪某某、紀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隱瞞、使用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紀某屬于未成年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盧濤 陳苗苗)
被告人汪某某和紀某均為溢水鎮人。200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紀某的弟弟紀某某(年僅12歲)以撬門入室的方式盜走鄰居龔某某家現金3萬元,后紀某某將此事告訴了哥哥紀某,紀某又告知并邀約汪某某三人一起到竹山、十堰等地將3萬元花光殆盡。
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紀某某不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其盜竊的3萬元仍然屬于犯罪所得,被告人汪某某、紀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隱瞞、使用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紀某屬于未成年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盧濤 陳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