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因生育的小孩夭折,兒媳精神受到打擊后患上不孕癥,公公嫌兒媳不能生育將其攆回娘家,丈夫對其生活和病情治療也不聞不問,被告上法庭。近日,縣法院對這起扶養費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金某支付原告羅某醫療費、鑒定費2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羅某與被告金某于2000年5月登記結婚,次年生育的男孩因疾病夭折,羅某為此精神受到打擊,身體產生內分泌嚴重失調,出現停經、體胖等癥狀,被確診為繼發性不孕癥。被告的父親因原告不能生育,多次與原告吵鬧,并攆原告走,不給飯吃。被告金某未制止其父親的行為。2009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了3天后,被母親送回家,但被告和其父母不接收,原告無奈之下再次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期間,被告對原告的生活及病情不聞不問。2009年9月,原告經司法鑒定為因系囊卵巢綜合癥導致不孕癥,建議后期治療費3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醫療費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被告在父母對待原告有不良行為時沒有制止,導致原告無法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同時,被告也不關心原告的生活及病情治療情況,使原告身患的繼生性不孕癥無錢醫治,故被告應盡夫妻間的撫養責任。但原告目前還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對自己的病情也有治療義務,因此被告應當承擔部分治療費用。據此,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劉先超 方治平)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羅某與被告金某于2000年5月登記結婚,次年生育的男孩因疾病夭折,羅某為此精神受到打擊,身體產生內分泌嚴重失調,出現停經、體胖等癥狀,被確診為繼發性不孕癥。被告的父親因原告不能生育,多次與原告吵鬧,并攆原告走,不給飯吃。被告金某未制止其父親的行為。2009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了3天后,被母親送回家,但被告和其父母不接收,原告無奈之下再次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期間,被告對原告的生活及病情不聞不問。2009年9月,原告經司法鑒定為因系囊卵巢綜合癥導致不孕癥,建議后期治療費3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醫療費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被告在父母對待原告有不良行為時沒有制止,導致原告無法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同時,被告也不關心原告的生活及病情治療情況,使原告身患的繼生性不孕癥無錢醫治,故被告應盡夫妻間的撫養責任。但原告目前還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對自己的病情也有治療義務,因此被告應當承擔部分治療費用。據此,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劉先超 方治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