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父親遇難身亡時尚在母親腹中,事后和母親一起狀告爺爺和奶奶分割賠償款,爺爺以孫女不是兒子的親生骨肉為由拒付。日前,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判令被告盧某、周某返還原告何某和靜靜(化名)賠償款87780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原告何某的丈夫在一鐵礦務工時遭遇礦難死亡,獲賠21萬元,預留3萬元的安葬費用后,何某與公婆盧某和周某協議余款18萬元交由親戚劉某保管。當時,靜靜尚在腹中,至當年11月出生。在辦完喪事后,應盧某的要求,劉某未經何某知曉將保管的18萬元賠款交給了盧某。何某要求分割該款,遭到盧某拒絕而引起訴訟。庭審中,盧某稱兒子常年在外,與何某相聚甚少,靜靜不是兒子的骨肉,無權分割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盧某占有的18萬元賠償款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原、被告4人作為死者生前的近親屬和被扶養人均有權參與分割。原告何某在丈夫死亡時已有身孕,賠償金應保留胎兒的份額,被告盧某未提交證據證明靜靜不是兒子的骨肉,故靜靜作為其子被扶養人應分得相應的賠償金。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余明彬)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原告何某的丈夫在一鐵礦務工時遭遇礦難死亡,獲賠21萬元,預留3萬元的安葬費用后,何某與公婆盧某和周某協議余款18萬元交由親戚劉某保管。當時,靜靜尚在腹中,至當年11月出生。在辦完喪事后,應盧某的要求,劉某未經何某知曉將保管的18萬元賠款交給了盧某。何某要求分割該款,遭到盧某拒絕而引起訴訟。庭審中,盧某稱兒子常年在外,與何某相聚甚少,靜靜不是兒子的骨肉,無權分割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盧某占有的18萬元賠償款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原、被告4人作為死者生前的近親屬和被扶養人均有權參與分割。原告何某在丈夫死亡時已有身孕,賠償金應保留胎兒的份額,被告盧某未提交證據證明靜靜不是兒子的骨肉,故靜靜作為其子被扶養人應分得相應的賠償金。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余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