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審結一起贍養案,以原告陳某應享有物質和精神贍養雙重權利為理由,駁斥了被告朱某以原告租房獨居作為贍養條件的無理要求,并判決被告朱某與兩兄妹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200元。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74歲的原告陳某與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現除第三個兒子過世外,其余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業。1997年,原告在丈夫逝世后便單獨生活、居住。2004年,因年邁體弱、生活難以自理,遂與次子一起生活,由其贍養。因長子被告朱某未支付贍養費,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朱某在庭審中辯稱可以贍養原告,但原告必須租房單獨居住,否則寧愿去犯罪去坐牢也不贍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已年逾七十,生活不能自理,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被告朱某將原告必須另行租房居住作為給付撫養費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社會倫理。一則原告年逾古稀,如果租房另居,不僅要支付租金,還要請專人護理,直接加重了原、被告的負擔。二則原告在丈夫已過世的情況下,與子女共同生活、安度晚年、共享天倫,是人之常情,也是子女盡贍養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贍養老人不僅包括物質方面的保障,更包括精神方面的慰籍。因此,被告朱某要求原告另行租房居住后才給付贍養費的抗辯有違人倫,也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相悖,實為法律所不容,情理所不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馬翔)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74歲的原告陳某與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現除第三個兒子過世外,其余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業。1997年,原告在丈夫逝世后便單獨生活、居住。2004年,因年邁體弱、生活難以自理,遂與次子一起生活,由其贍養。因長子被告朱某未支付贍養費,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朱某在庭審中辯稱可以贍養原告,但原告必須租房單獨居住,否則寧愿去犯罪去坐牢也不贍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已年逾七十,生活不能自理,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被告朱某將原告必須另行租房居住作為給付撫養費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社會倫理。一則原告年逾古稀,如果租房另居,不僅要支付租金,還要請專人護理,直接加重了原、被告的負擔。二則原告在丈夫已過世的情況下,與子女共同生活、安度晚年、共享天倫,是人之常情,也是子女盡贍養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贍養老人不僅包括物質方面的保障,更包括精神方面的慰籍。因此,被告朱某要求原告另行租房居住后才給付贍養費的抗辯有違人倫,也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相悖,實為法律所不容,情理所不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馬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