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知識問答(1)
問:《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何時公布?何時施行?
答:《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已由湖北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8年11月 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問:《辦法》對監管部門及生產者、經營者有何規定?
答: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種植業生產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投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流通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和監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激素等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湖北省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知識問答(2)
問:《辦法》對農產品生產者有何規定?
答:農產品生產者禁止下列行為:1、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2、超范圍、超標準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3、使用農藥捕撈、捕獵;4、收獲、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按照規定如實記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動植物疫病和農作物病蟲草害發生及防治情況以及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該記錄應當保存不少于二年。對其生產的農產品,在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時,應當有檢測記錄,該記錄應當保存不少于二年。農產品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可以申請國家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并使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創建名牌農產品,并使用相關標志(除國家規定可不包裝和標識的外,都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采用包裝的農產品,應當在其包裝物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內容;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前述內容。鼓勵采用商品條形碼,推行農產品編碼制度。
《湖北省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知識問答(3)
問:《辦法》對農產品經營者有何規定?
答:農貿市場等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2、運輸、貯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3、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4、查驗農產品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5、對不能出具檢驗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農產品,安排人員和經費自行開展質量安全抽查檢測,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抽查檢測,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及時公示檢測結果;6、與進入市場經營農產品的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質量安全責任;7、發現市場內經營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監督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
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及時查驗所經營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來源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農產品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合格證明等內容。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如實記載進貨時間、品種、數量、來源以及銷售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等相關情況,購銷臺賬應當保存不少于二年。
《湖北省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知識問答(4)
問:違反《辦法》規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1、違反《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農業投入品經營者違反《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農產品生產者違反《辦法》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沒收其違禁農業投入品,對個人可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4、農貿市場等農產品經營者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5、在農產品生產、包裝、運輸、貯存和銷售過程中添加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監督其對不合格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并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6、違反《辦法》其它規定的,也將給予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