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挑撥鄰居夫妻的原告黃某雖然被打傷,但仍承擔部分責任。
黃某和被告陳某均為擂鼓鎮棗園村村民,系鄰居關系。2008年4月15日下午,原告故意挑撥被告夫妻關系并辱罵被告,被告遂上前煽了原告兩耳光。原告為治傷花醫藥費707.20元,因索賠無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作為鄰居應當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正確處理鄰里糾紛。原告無故挑撥被告夫妻關系并辱罵被告,是糾紛發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在事發時不能冷靜對待,采用暴力解決糾紛,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應當在過錯程度內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黃某部分醫療費450元,其余257.2元由黃某自行承擔。(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