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無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答: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婚姻狀態。《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在最初時期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有溯及力。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有:婚姻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等。
無效婚姻經一定程序宣告無效后,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由于無效婚姻一旦宣告無效就自始無效,當事人同居期間的所得財產就不能適用夫妻財產制處理,而是按民法中所規定的共同財產處理。在分割財產時,對于有過錯的,可以不分或少分,當事人同居期間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