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如何承擔?
解答:《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界定準予不準予離婚的根本標準。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雙方當事人有無和好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精神,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離婚后,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問題,可由父母雙方協議,但協議中不得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者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