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是“五五”普法第三年,也是關鍵一年。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公務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會法治化水平,縣普法辦圍繞“五五”普法讀本及普法進度安排,通過摘錄條文、以案釋法、百姓問法等形式宣傳法律法規和法治理念。各單位可通過縣普法辦,借此平臺宣傳本單位、本系統的法律法規。
問: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是否構成重婚?重婚導致婚姻無效,財產應怎樣進行分割?
答:重婚指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違法行為。《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女在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期間,為了各自的經濟往來和共同的生活,會與同居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應把雙方個人債務、債權和共同債務、債權區分開來,個人的債務由個人承擔,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婚姻法》第12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