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辦發[2007]161號
竹山、竹溪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實施辦法》、《潘口水電站移民資金管理辦法》、《潘口水電站移民身份確認辦法》、《潘口水電站農村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辦法》、《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資金兌現辦法》、《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補償補助標準》、《潘口水電站移民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補償和
移民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潘口水電站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質量,實現移民安居樂業,確保壩區、庫區和安置區社會穩定,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和《十堰市地方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十政發[2005]15號),結合潘口水電站移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潘口水電站施工占地區、水庫淹沒區、影響區、安置區的移民安置補償、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改建、行政事業單位遷建、企業補償遷建、防護工程建設、文物古跡處理、庫底清理等。
第三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下,實行“五為主”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主體。即:農村移民安置以鄉鎮為主;集鎮遷建以所在地方政府為主;專業項目復建改建以主管部門為主;行政事業單位遷建以主管部門為主;企業補償遷建以企業為主。
集鎮居民、單位和企業移民,原則上隨所在集鎮、單位或企業搬遷,并由相應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市、縣移民主管部門是潘口水電站水庫移民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的主管部門,負責計劃、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施工占地區、水庫淹沒區、影響區實物指標,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實物指標調查為基礎,搬遷安置人口以實際動遷時核實的現狀人口為準。實物指標與調查成果有出入時,由縣移民主管部門會同設計、監理、產權所有者等有關方面現場核實確認。對搶栽搶種、亂搭濫建形成的實物指標和非正常情況遷入的人口,不予認可。
移民人口、實物指標、補償補助標準以村(居)民小組或遷建單位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后有變化的,復核后要再公示。
第六條 實行資金任務雙包干制度。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補償投資,依據市政府與縣政府簽訂的資金、任務雙包干責任狀,實行資金、任務雙包干??h政府將補償投資按照補償補助標準分解到項,對各遷建責任主體實行資金、任務雙包干。
第七條 實行招投標制度。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全過程進行移民綜合監理,并建立審計、稽查制度。 30萬元以上的遷建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移民主管部門組織,可委托有關部門或中介機構進行。
第八條 實行計劃管理制度??h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要求,在每年9月份前,與各遷建責任主體協商下年度計劃編制,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審查,由市移民主管部門下達年度計劃并按照項目進度或形象進度分期撥付項目資金。
各遷建責任主體在每年年底前,將項目進度、資金計劃實施情況報縣移民主管部門,由縣移民主管部門統計匯總,報市移民主管部門。
第九條 實行項目審批制度。遷建項目和移民安置,按照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實施。實施中,大類內規劃投資調整變更,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移民主管部門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大類之間的規劃投資調整變更,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審批。因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功能而增加的投資,由遷建責任主體負責籌措,并與移民補償投資同步到位。
第十條 實行綜合監理制度。通過監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各遷建責任主體、遷建對象、動遷安置移民,應配合監理工作。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緩撥、停撥移民資金;監理沒通過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 實行工程驗收和資金結算制度。分單項驗收和綜合驗收。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改建、文物古跡處理、庫底清理等,由責任主體組織單項工程初驗收。縣政府組織綜合自驗收,市政府會同建設業主組織綜合終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移民補償資金結算手續。
第二章 農村移民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移民以有土安置為主,以大農業安置為主,有后靠條件的實行后靠,無后靠條件的實行外遷。允許有條件的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
第十三條 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標準,把水田、旱地、園地綜合搭配調整,人均0.8畝;依附集鎮生活,進行兼業安置的,人均0.3畝。但最低不得少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
移民生產用地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調整到戶,并辦理承包手續。
第十四條 對調整用于安置移民的耕地予以合理補償。補償費用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年產值的6倍兌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10倍兌付給土地承包者。
耕地來源于村集體未發包的機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歸集體所有。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用在所有權不變前提下,由縣、鄉人民政府統一掌握使用,用于移民生產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農村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設施補償、零星樹木補償、林地的林木補償、林地安置補助、園地的林木補償、搬遷補助和過渡期生活補助等,分類計算到戶,分戶填入補償兌現證。
第十六條 移民分散自主建房的,以戶為單位將宅基地征地費、70%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支付給個人,移民到遷入地的建房征地及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個人承擔;移民集中建房的,宅基地征地費和基礎設施費以縣為單位統籌使用,用于居民點征地和“三通一平”,移民在符合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前提下自主建房。
移民建房宅基地,嚴格控制在規劃標準內,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條 對出縣外遷、投親靠友、自主擇業的農村移民,經嚴格審查,分級報批后,由遷出地鄉(鎮)移民機構辦理安置補償手續,并報縣、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移民建(購)房、戶籍遷移變更、子女入學等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農村移民中孤、寡、鰥或戶主癡、呆、傻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鄉鎮政府負責生產生活安置。
第二十條 移民后靠安置、出村、出鄉(鎮)、出縣外遷安置、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或其它方式安置的,均須簽訂安置協議。
第二十一條 因外遷不能繼續擔任職務的現任村組干部和已離職享受待遇的村組干部,由縣級人民政府妥善解決。
第三章 集鎮遷建
第二十二條 集鎮遷建按實施計劃核定的補償投資包干使用。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功能以及選址等設計變更,報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批,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增加的投資由鄉鎮政府負責籌措,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條 集鎮所在地的單位、企業、居民原則上隨集鎮搬遷,征地費和基礎設施費統籌使用,按照集鎮規劃自主建房;個人補償補助以戶為單位填入補償兌現證。原鎮內單位、企業、居民出集鎮遷建的,其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按規定兌現,由其包干使用。
第四章 專業項目復建改建
第二十四條 專業項目復建改建按實施計劃核定的投資包干使用,由相應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業項目復建改建設計變更的,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縣政府認可,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對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籌措資金,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專業項目復建改建的投資強度、建設周期向縣移民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投資年度計劃。縣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撥付項目資金。
第五章 行政事業單位遷建、企業補償遷建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遷建,按照實施計劃核定的投資包干使用,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鎮政府配合;企業遷建按照實施計劃計列投資包干使用,由企業組織實施,鄉鎮政府配合。
第二十八條 居住在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內的職工,由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組織搬遷安置,原則隨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搬遷安置,涉及個人財產補償的填寫補償兌現證。
第二十九條 對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的投資,由單位或企業自籌,并同步到位。
第六章 防護工程建設
第三十條 防護工程建設按實施計劃計列投資包干使用,由縣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防護工程完工后,按照驗收辦法進行驗收。
第七章 庫底清理
第三十二條 由縣政府負責所轄區域清理任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驗收合格后,管理運行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文物古跡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文物古跡處理,依據<<文物保護法>>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落實。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移民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辦法進行搬遷安置的,故意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移民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擾亂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施工占地和淹沒調查、移民規劃設計審查、監測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造成工程建設投資浪費或移民不穩定的,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