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妥善安置潘口水電站分散安置的農村移民,根據《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潘口水電站水庫淹沒影響,在規劃安置點外分散安置到農村的移民,給予室外人畜飲水和供電補助。
第三條 分散安置的農村移民室外人畜飲水和供電設施分別按660元/人、420元/人的標準進行補助,從人畜飲水專項設施費和供電專項設施費中列支。
第四條 室外人畜飲水和供電補助兌現后,移民原淹沒占用的室外飲水、供電設施一律不再補償。
第五條 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