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工作,幫助特困移民恢復重建,促進移民安居樂業,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縣內統一安置的特困移民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困移民,是指因災、因病、因殘等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生活,沒有能力重建新房安居的移民戶,包括:
(一)家庭主要成員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移民;
(二)已列為農村低保對象且人均住房面積少于15平方米的農村移民;
(三)已列為城鎮低保對象且人均住房面積少于10平方米的集鎮移民;
(四)其它確無恢復重建能力的移民。
第四條 建立特困移民對象評定和公示制度,以村為單位,通過群眾評議,分組確定特困移民戶,評定結果應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公示。
第五條 特困移民戶須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材料,經所在村支兩委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移民部門和民政部門聯合復核后,報縣移民指揮部批準。
第六條 按下列方式對特困移民戶予以補助:
(一)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二)實行建房特困補助;
(三)鄉(鎮)、村建設廉租住房,供特困移民戶租住;
(四)縣直單位對所包保的特困移民戶進行重點幫扶。
第七條 設立特困移民救助資金,專用于特困移民戶安置補助。
特困移民救助資金由下列經費組成:
(一)特困戶危房改造資金;
(二)地方財政籌措的資金;
(三)移民資金利息;
(四)社會捐資;
(五)其它資金。
第八條 特困移民救助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九條 特困移民救助資金按補助項目、標準(其補助項目和標準另行確定)一次性兌現到戶。
第十條 五保戶、鰥寡孤獨移民不列入特困移民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福利院、敬老院統一進行生活安置,集中供養;有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司法公證后,可以隨親戚進行安置。
第十一條 縣直包保單位應制定特困移民幫扶方案,報縣移民指揮部批準,幫助特困移民戶恢復重建;積極開展技術培訓,尋找就業門路,增強發展能力。
第十二條 特困移民戶必須主動配合移民搬遷工作,按要求完成搬遷任務。拒絕搬遷或拖延搬遷的,不能評定為特困移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