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潘口水電站移民房屋建設、補償行為,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村鎮規劃標準》和《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潘口水電站工程建設動遷移民安置建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移民建房應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珍惜和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第四條 移民建房按照“適當集中、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規劃居民點,支持多戶一基建房。
第二章 宅基地的標準與分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調整或征用安排給移民用于建房的土地。
宅基地以戶為單位參與分配,每戶移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移民出租、出售、贈予房屋或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請分配宅基地。
第六條 宅基地數量以戶數、人口為基礎,由遷出地鄉(鎮)、村核算后,報縣移民主管部門審核。
需要征用的宅基地數量,經審查確認后,以村為單位分戶建立檔案。
第七條 宅基地面積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按下列標準分戶確定:
農村移民宅基地:3人以下(含3人)的戶型,占用耕地的,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戶不超過140平方米。4人以上的戶型,占用耕地的,每戶不超過1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集鎮移民宅基地:3人以下(含3人)的戶型,每戶不超過85平方米;4人以上的戶型,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
第八條 宅基地根據可研階段移民安置規劃,確定到安置地鄉(鎮)、村、組,再由移民采取協商或抽簽的方式分配到戶。
第九條 鼓勵移民及時簽訂安置協議,落實安置地點。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簽訂協議順序選擇宅基地;在規定期限外的,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宅基地。
第十條 對臨街或有商業利用價值地段的宅基地,可優先安排給原集鎮所在地臨街地段的移民。
第十一條 農村移民宅基地的調整,以村、組為單位與生產用地調整同時進行;集鎮隨遷居民宅基地的調整,與集鎮遷建用地征用同時進行。
第十二條 宅基地補償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潘口水電站移民有關規定的通知》(十政辦發[2007]161號)執行。占用耕地毀青苗的,同時補償青苗費,青苗費比照施工區臨時用地標準執行,即水田520元/畝,旱地388元/畝,陡坡地233元/畝,河灘地310元/畝;未毀青苗的,不補償青苗費。
青苗費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一次性兌現給村民。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依據搬遷人口,按照690元/人的標準,將宅基地征地補償費一次性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宅基地征地補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以村為單位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超出規定面積的宅基地費用由移民自理。
第十四條 集鎮移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屋,在宅基地分配到戶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五條 移民建房以分散自主建設為主,在自愿基礎上,鼓勵統一定點自建、集中建房、聯合建房或購買閑置房等方式復建。
第十六條 集鎮移民自建房屋的地點、層高、建筑風格必須符合集鎮總體規劃,房屋的使用性質為住宅。
第十七條 宅基地平整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潘口水電站移民有關規定的通知》(十政辦發[2007]161號)執行。
第三章 分戶、立戶與合戶
第十八條 移民分戶、立戶、合戶應與移民資格確認和實物核查等工作同步進行,以核實公示的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 在實物指標復核后到實際動遷前,新立戶的移民宅基地及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移民自理。
第二十條 一方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且有子女的夫婦(含喪偶、離異),鼓勵與子女家庭合戶。
第二十一條 五保戶、鰥寡孤獨移民,原則上不參與宅基地的分配,由當地政府在福利院集中安置或分散供養。
第二十二條 父母雙亡或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移民,有監護人的,可與監護人合戶;若監護人愿意幫助建房,可單獨立戶。無監護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福利院撫養。
第四章 移民建房幫扶
第二十三條 移民建房用地指標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移民安置計劃戴帽下達,并辦理相關手續。機關、單位的遷建用地面積按集鎮遷建規劃核定,相關審批手續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對移民建房依法減免稅費。移民獲得宅基地后,憑《潘口水電站水庫移民補償兌現證》自行建房,有關審批手續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按戶免費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移民建房,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包括工本費在內的審批費用。
第二十五條 移民建房的現場勘測、規劃、放線等工作,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工作職能,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關于公布農民建房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4]5號)要求,不得轉移為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建立移民建房縣直部門、安置地鄉(鎮)、村三級幫扶制度,幫助移民解決建房實際困難。縣建設部門為移民建房免費提供通用圖集、施工技術導則及設計圖紙;各對口包保單位、鄉、村幫助聯系施工隊伍,對施工隊伍資質、房屋質量和施工安全嚴格把關。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鋼材、水泥集中采購,按采購價在安置地定點供應。
第二十七條 擴大建筑建材供應。淹沒地和安置地村委會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直接建磚廠和預制構件廠,按成本對口銷售;現有、在建磚廠和預制構件廠可按保本微利原則,與安置地鄉(鎮)、村簽訂定價對口銷售協議。
第二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規范河道采砂秩序,重點保證移民建房用砂需求;在主要安置地,以村為單位建砂石廠,按成本對口供應給移民建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各單位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幫助移民安居樂業。對在移民建房、購房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設置障礙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