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一審判決駕車撞人的曾某賠償原告羅某各項損失共計112874.50元。
2006年10月1日,曾某駕駛鄂CH0290號農用三輪車由麻家渡鎮(zhèn)羅家坡磚廠至該鎮(zhèn)柿樹坪村途中,與由右向左橫穿馬路的劉某相撞,致使劉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曾某遇行人橫過馬路判斷失誤,措施不當未確保行人安全;劉某橫過道路時沒有觀察來往車輛,途中又倒退折返,二人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應負事故同等責任。劉某的妻子羅某因此向法院起訴曾某向其賠償2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曾某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責任;劉某的死亡給妻子羅某造成了精神損害,因此,對羅某主張2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楊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