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非機動車輛,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縣法院5月下旬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2月19日,家住寶豐鎮(zhèn)的溫某酒后騎自行車回家。當行至寶豐花栗村2組路段時,由于自行車制動性能差,車速快,又逆向行駛,將路上一行人撞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法官郭聲華、呂光平點評:一般情況下,由于本身性能所限,駕駛非機動車輛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當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輛違章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導致法定的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駕駛自行車的情形當屬此種情況;且因酒后違章肇事,造成了一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構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