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用船載人過渡時被電纜線掛翻,一乘船人溺水身亡。近日,縣法院對這起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死者親屬的損失72667.52元由船主高某賠償50%,電纜線的所有人縣某公司賠償30%,并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剩余損失由死者親屬自行承擔。
去年10月28日7時30分左右,縣內某公司的兩工人帶著氧氣瓶在潘口鄉輕土壩乘坐高某的農用船準備過河。隨后,當地村民石某、謝某和梁某也上船過渡。當時,高某既未制止三人坐船,也未要求給付費用。當船行駛至該公司所有的牽引汽渡船的鋼絲繩下時,因縛在鋼絲繩上的電纜線松脫吊垂在水面上,電纜線滑過船篷后掛到了船尾部固定船槳的木樁上,致船身傾斜進水下沉,乘船的6人全部落水,梁某溺水身亡,其余5人被救上岸。
法院審理認為:農用船屬禁止載人的水上運輸工具,船主高某允許乘坐后應負有將乘坐人安全送往目的地的義務,且其在渡船過程中方法不當,最終造成沉船事故的發生,是致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縣內某公司對其所有的電纜線管護不善,是造成梁某死亡的另一原因,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述兩方的行為直接結合導致梁某死亡,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梁某作為長期生活在附近的居民,明知農用船不是渡船仍要乘坐,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當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 (劉先超 萬道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