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被解除治安拘留的文峰鄉農民梁公明后悔不迭,表示再也不私藏炸藥了。
去年12月20日前后,梁公明參加修筑文峰至太河的公路,因炸石頭需用炸藥。他從工程管理人員處領取炸藥后,采用少裝的手段,截留炸藥2.5公斤帶回家,先存放在家里,后來又將炸藥藏到羊圈中。今年5月9日,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依法查獲梁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于5月12日對其執行治安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民警提醒廣大農民朋友:搞新農村建設難免要用炸藥。炸藥屬于國家管理的危險物質,一定要在公安機關監督下正確使用,不準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否則將受到法律追究。(十木 常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