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處置垃圾屬違法行為
日前,筆者從縣建設局獲悉,由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這一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制止亂倒垃圾、污染環境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屬于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對這種以前屬于不文明、現在屬于違法的行為有權依法制止,責令其停止該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單位有亂倒垃圾行為的,將被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辦法》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將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周明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