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五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正式實施,它標志著我國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有了統一的標準。
過去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由于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造成賠償結果差異很大。從而給人們產生一種不良的誤解,好象在不同地方、不同的原因造成損害,其結果人的“身價”就不一樣。
該解釋對賠償的項目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并將有關項目賠償的年限作了調整,提高了賠償的年限,體現了法律對人的身體健康及生命權的重視,從而也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重視。解釋中將原來受傷致殘后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改為殘廢賠償金,死亡補償費改為死亡賠償金,單獨增加了一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解釋中將殘疾賠償金從原來的賠償二十年,五十周歲以上每增加1歲減少一年,70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改為賠償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從原來的補償10年,改為賠償20年,并且原來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改為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未成年人撫養到十六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撫養二十年、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計算5年,改為未成年人撫養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撫養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計算5年。 (龔國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