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12月中旬,在縣法院的調解下,我縣村民李某終于獲得2.8萬的損失賠償,一起長達兩年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在縣價格認證中心準確的價值認定下,將損失將到最低。
今年8月中旬,一位中年農民朋友李某懷著急躁不安的心情走進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辦公室,向中心工作人員傾訴苦衷。李某于2007年8月25日,在本縣城西代銷商處購得一臺南通浦田4LB1450型半喂入自走式聯合收割機,該機械在山區操作,故障頻繁。經與廠商聯系,開始廠家派出技術人員跟蹤進行了2次維修,由于沒解決根本問題,造成機械在2008年夏季一直閑置,錯過了麥收季節,李某想與廠商就機械質量問題進行協商索賠,但遭到廠商拒絕。李某表示想就機械的直接損失進行價格鑒定,以機械質量問題起訴,以挽回幾千元的損失。
中心工作人員聽取了李某陳述后,提出兩條建議,第一,放棄主張機械質量起訴,因為質量維權訴訟會將當事人陷入馬拉松式費時費力的境地,應改為追究廠家售后約定跟蹤維修服務不力,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第二放棄對機械補償要求,應以機械因不能正常運作形成的收益損失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李某聽取建議后,向該中心遞交了收益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在接受委托后,中心立即組成鑒定小組,對浦田4LB1450型半喂入自走式聯合收割機性能和工作能力進行了市場調查,并客觀確定了山區每月有效工作日為20天,每天有效工作時間為7小時,每日有效收割面積為21畝,每畝收割價格為100元。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每季收割期為35天,通過核算,在正常作業情況下,2008年夏季的有效毛收入確定為48300元,同時該期間產生的成本費用即機械折舊費、保養維修費、燃料耗油費共計5042元,進行剔減后認定該機械收益價格為43285元。
李某依據本中心收益損失價格結論書為證據,向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縣法院立案后將訴狀與評估報告一并送達到機械生產廠家南通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該公司受聘律師通過認真研究報告后,認為收益損失結論書充分有理,最后請求縣法院調解了結此案件。
縣法院在取得雙方同意后,以民事調解方式,使李某獲得了2.8萬的損失賠償。(劉長青)



